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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用药不当致肾衰10年后病重死亡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1年12月13日02:09  扬子晚报

患者用药不当致肾衰10年后病重死亡

 漫画:你们得赔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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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京市民张某在13年前因腹泻前往某三级甲等医院治疗,因医院用药不当导致肾功能衰竭,构成四级伤残。之后,张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残疾赔偿金,获法院支持。不幸的是,此后张某的病情不仅一直未能扭转,而且在10年后恶化并去世。其家属认为,正是医院当年的过错才导致了张某的死亡后果,故又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。近日,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原告获赔24.5万余元,其中死亡赔偿金19.86万元。记者了解到,患者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,家属再主张死亡赔偿金并最终胜诉的,这在审判中实属少见。

  治腹泻致肾功能衰竭

  1998年12月8日,57岁的张德因腹泻到南京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。在治疗过程中,医院根据张德的病情,使用庆大霉素注射液,岂料竟然惹祸,导致张德肾功能衰竭,险丢性命。

  张德出院后,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但历经两次周折,区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均认定张德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。2001年4月,张德以医方未尽到应有的谨慎、注意义务,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及药物使用原则,导致自己受到伤害为由,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、伤残生活补助金等相关费用。

  案件审理中,法院接受张德的申请,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德的病例进行鉴定,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为:医生使用抗菌素治疗也符合抗菌素的使用原则,在选用药物的种类、剂量及用药途径上无原则性错误。但考虑到张德原患有高血压病史,且本次发病以来已腹泻4天,已有潜在肾功能损害的可能性,因此医院在使用庆大霉素之前及使用过程中,均应测定其肾功能的情况,但医方在这方面出现疏忽,因此应认定经治医院在此尚存在不足之处。

 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,张德又申请权威部门做了伤残等级鉴定,结论认定张德的肾功能损伤构成四级伤残。

 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,2003年12月15日,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,并参照上述鉴定结论,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医院对张德的损害后果承担80%责任,赔偿医疗费、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7.8万元,其中伤残生活补助费为5.12万元。继续治疗费,按每月1600元标准,由张德凭医疗单据逐月向被告医院报销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,此后经南京市中院审慎审理,判决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患者死亡后家属再索赔偿金

  直到2008年3月,张德未再住院,但一直到被告医院门诊监测肾功能,门诊医生以“慢性肾功能衰竭”给予对症治疗。2009年1月9日晚,张德的病情突然出现恶化,被家人急送另一家三甲医院救治,但终因抢救无效,于次日死亡。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:脑出血、尿毒症、高血压病3级。

  在处理完张德的后事不久,张德的妻子王芳、儿子张凯再将原为张德治疗的三甲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.62万元中的80%。原告还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。家人起诉的理由是,张德的死亡与被告的前期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

  11月10日,鼓楼区法院经前期庭审查明的事实,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。法院认为,此前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结果表明,被告医院应对张德慢性肾衰等损害后果承担80%赔偿责任。综合案情,法院确定被告医院应承担张德总体死亡损害后果56%的赔偿责任,换算一下,即在80%的范围内再承担70%的责任。法院根据上述认定,结合依法计算出的数据,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,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德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4.53万元,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9.86万元。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并提起上诉,目前此案正进入二审程序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。通讯员 杨缪 李自庆 本报记者 罗双江

  法官说法:

  有法律因果关系就可获赔

  该案一审为何要这么判?其判决的延伸价值又在哪?对此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作了释明。

  黄德清说: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。受害人因伤致残的,有权获赔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生命存续期间的收入损失,即残疾赔偿金。受害人在获得该残疾赔偿金后,若由于同一致残事实的疾病发展加重而死亡,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,赔偿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。

  黄德清庭长还说:本案的判决具有延伸参照价值,当事人一方受到人身损害,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后,又因同种损害或疾病导致死亡的,只要两者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其家属就可再行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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